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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25年8月7日


附件: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