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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推动我区建筑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持续发展,确保评价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现向各会员单位广泛征求《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意见。
《评价办法》从多维度构建了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总则、范围、申报条件、申报要求、评价程序、申报资料、激励机制、工作纪律、附则等核心内容,为评价工作提供了总体遵循;旨在为我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提供清晰、具体的指引。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审阅上述文件,若有意见或建议,于2025年8月22日前反馈发送至协会邮箱419588224@qq.com,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绿色建造施工评价反馈意见”。
附件: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对推进建筑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为规范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推进、推广,引导我区绿色建造施工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着重提升绿色建造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效益化。
第三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申报、实施、评价、验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与验收指南》。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由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建筑业协会”)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建设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倡导的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
(二)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
(三)具有工程绿色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四)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材料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五)凡是本区域内的合法性建设工程。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报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 申报时间。工程开工后,主体工程完成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即可申报。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业协会按申报工程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评审小组。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 10 年以上的绿色施工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资料初评。建筑业协会对评价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现场检查。1.通过资料初评的工程,建筑业协会酌期组织专家对工程实际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专家组向协会提交现场检查意见书。
(三)验收评价。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半年内,提出验收评价申请。
(四)结果审定。建筑业协会审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三星”“二星”“一星”。
(五)结果公示。在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项目,协会授予级别证书。
第六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包括:
(一)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
(三)工程立项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 验收申报资料:
(一)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申请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绿色建造施工实施总结(主要介绍绿色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四节一环保技术与措施应用;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和“四节一环保”的成效及体会与建议);
(四)绿色建造施工相关检测、监测资料及数据;
(五)工程建设或监理单位出具的绿色建造施工相关技术与措施的应用证明;
(六)工程项目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四节一环保”创新点相关介绍的视频(不超过10分钟);
(七)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第十五条 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有效;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全部内容;
(三)绿色施工中各项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并按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向获得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承建、参建)、监理单位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凡通过“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验收评审的工程,在申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西藏自治区“雪莲杯”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等评优活动时,在满足其它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支持倡导施工企业开展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活动,对于获得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的应给予奖励;施工企业也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制度,对于创建西藏自治区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资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已完成评价的,撤销评价结论。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及建筑业协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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