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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规违法失信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一、坚持“质量兴业”方针,注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合同、讲诚信,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西藏自治区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遵守建筑市场规定,自觉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不转让或出借企业资质证书 和营业执照。

三、坚持诚信原则,坚持正当竞争,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法、诚信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行贿、不压价、不串标、不围标、不签订阴阳合同、不损害、侵犯行业和相关单位的正当权益。坚决抵制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施工许可证、无质量安全监督的“五无”工程。

四、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中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计取相关费用不可恶性竞争。

五、坚持没有规划许可不得设计;没有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没有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六、自觉抵制工程建设中的不合理要求,抵制垫资或变相垫资工程,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七、坚持绿色环保设计、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严格执行各种规范,搞好建筑节能。严禁销售、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和机具设备。

八、不得违规招聘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上岗。

九、构建和谐企业、和谐项目部,不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切实保护员工(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行业和企业的法务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维权,运用法律手段为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予以奖励:

(一)通过协会网站或行业会议等形式进行通报表彰,并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在工程投标中给予计分奖励的建议;在企业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十二、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不良行业自律信用行为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通过协会网站或行业内部会议等形式进行通报批评;

(二)取消参加协会相应评先、评优、评奖的资格;

(三)向有关部门提出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罢免其相应职务;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凡实事求是地举报违反自律公约者,协会将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

十四、本行业自律公约,经20231129日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第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3121日起试行。

十五、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属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