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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调动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学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专家委员的作用推动建设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组建和管理。协会指派一位工作人员协助专家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含代建)、工程施工等领域的企业专家和高校学者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工程咨询促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建设领域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统一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并在行业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了解、掌握和研究建筑业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建筑业协会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和制定建筑行业新技术标准、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的创优评审、检查及论证

3、参与建筑领域中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项目的论证工作

4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及统一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工作,提出审查论证意见

5、作为行业协会师资库的当然成员,承担教育培训工作

6、完成建筑业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续聘续任。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专家会议,就建筑领域先进技术、政策、发展等开展研讨,为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专家委员会有关会议决议,应当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工程建设方案审核、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专家组人员从专家委员会中遴选,人数不少于5人(含)以上单数。

专家组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该项目论证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无不良记录。  

(二)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建设工程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注册职业资格者可优先入选。

(六)年龄宜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受所在单位机构性质限制。已退休人员可自行申报。

(八)在建筑行业某领域有相关工作经验、取得过相关工作成果,对该领域的发展情况及应用情况有突出了解的即可申请。

第十条 专家申请需提交资料

(一) 申请人填写的专家申请表;

(二)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一寸蓝底照片张;

(三) 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蓝底)扫面件;

(四) 申请人身份证正反双面彩色扫描件;

(五) 申请人毕业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 申请人职称证、注册证彩色扫描件。

资料准备完善后,将专家申请表纸质版报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进行资格初审,同时将专家申请表电子档和需提交资料中3、4、5、6所列彩色扫描件发至QQ邮箱:412036469@QQ.com。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

1、专家在咨询、评审、培训等活动中, 应当遵守有关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信息;

2、专家不得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审或授课活动,影响其公正性;

3、专家在服务企业过程中,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自愿退出;

2、因职务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

3、按规定已到任职年龄的。

第十四条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专家资格:

1、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

2、一年内次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安排的活动;

3、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

4、泄露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

5、违背职业道德,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

6、在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因违规被举报并经查实;

7、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8、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剥夺权利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