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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西藏建筑业市场信用秩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会员单位诚信经营、合规发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西藏自治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协会章程,结合我区建筑业高原工程特色、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及在我区从事建筑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设计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应用、公开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循统一标准与流程,确保结果真实可信。 2. 公开透明原则:信用评价标准、流程、结果及应用规则依法依规公开,接受会员单位与社会监督。 3. 分类管理原则:区分良好信用信息与不良信用信息,实施差异化激励与约束措施。 4. 保密安全原则:严格保护信用信息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建立安全管理机制,防范信息泄露。
第四条 管理机构 协会成立信用管理委员会,由协会负责人、行业专家、法律顾问、会员单位代表组成,负责信用信息制度修订、信用评价、异议复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协会秘书处负责信用信息的日常归集、整理、录入、更新及评价组织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息归集范围 信用信息包括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 1. 企业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关键技术人员等登记备案信息; 2. 个人信息: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职称、从业年限、岗位信息等职业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1. 荣誉表彰:获得“雪莲杯”优质工程奖、国家级/自治区级优质工程奖等质量类荣誉;QC小组活动优秀成果、自治区级/国家级工法认定等技术类荣誉; 2. 合规经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合规、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合格、招投标活动无违规记录等; 3. 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培训、就业帮扶、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抗震救灾等公益活动; 4. 行业贡献: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政策调研、技术推广等工作; 5. 其他: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等。(三)不良信用信息 1. 违法违规: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 质量安全: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安全事故、危大工程方案未按规定论证或违规施工; 3. 违约失信:合同违约、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虚假申报奖项/资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 4. 行业惩戒:被协会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 5. 其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且败诉等。
第六条 信息归集渠道 1. 自主申报:会员单位按规定提交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共享:对接区住建厅、发改委、应急管理厅等主管部门,获取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信息; 3. 协会采集:通过日常监管、项目核查、公益活动参与记录、分会反馈等方式采集信息; 4. 社会反馈:依法接受投诉举报、媒体公开报道等合规渠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归集要求 1. 信息提交:会员单位应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书、文件、通报等); 2. 及时更新: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会员单位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更新; 3. 审核验证:协会秘书处对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真实性后录入信用信息库。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八条 激励措施 1. 优先推荐参与“雪莲杯”优质工程奖、国家级评优评先活动; 2. 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工程项目推荐,向业主单位出具信用优良证明; 3. 公益培训、技术咨询、政策对接等服务绿色通道,免费享受高级别专家指导; 4. 信用评价结果在协会官网、公众号等平台重点宣传,提升行业知名度; 5. 在协会组织的招投标对接、产业链合作中优先推介。
第九条 约束措施(针对B级、C级单位) 1. 对B级单位进行约谈提醒,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2. 对C级单位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暂停享受协会部分服务(如免费技术咨询); 3. 向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通报不良信用情况,建议限制参与重点项目; 4. 整改不到位的C级单位,按协会章程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信息公开与查询 1. 公开范围:信用等级结果、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依法保密的除外); 2. 公开渠道:协会官网、官方公众号、行业信息平台,公开期限为1-3年(良好信息长期公开); 3. 查询服务:为会员单位、业主单位、主管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支持线上自助查询。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 1. 会员单位对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或结果发布后15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7日内完成核查,必要时提交信用管理委员会复核,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 3. 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信用信息并重新计算评价结果;异议不成立的,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信用修复 1. 不良信用信息主体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协会申请信用修复; 2. 申请材料包括修复申请书、整改证明、合规承诺等,协会审核通过后,可缩短不良信息公开期限或移除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同一不良信息只能申请修复一次,修复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 协会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查询、使用、泄露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 信用信息库实行实时更新,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规定期限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随信息更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评价结果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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