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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行业调解制度

一、总则

1.目的:为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西藏自治区建筑行业内各类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调解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中,因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等环节所产生的合同纠纷、质量纠纷、安全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纠纷。

3.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活动应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与参与,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调解过程及结果也需经当事人自愿认可。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机构与调解员应秉持中立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

合法合规原则:调解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政策规定,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高效便民原则:优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二、调解机构与人员

1.调解机构设立:由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牵头,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等,成立西藏自治区建筑行业调解中心。在各地市、县区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立分支机构或调解工作站,构建覆盖全区的建筑行业调解网络。

2.调解机构职责

负责受理建筑行业各类纠纷的调解申请,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组织调解活动,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安排调解会议等相关事宜。

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调解活动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制作、送达调解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统计分析调解工作数据,总结经验,为完善调解制度及行业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3.调解员选拔与管理

选拔条件: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公正廉洁;熟悉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及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矛盾化解及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或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如 5 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选拔程序: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收集候选人信息,经资格审查、面试、培训考核等环节,选拔出合格的调解员,纳入调解员人才库,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邀请行业专家、法律学者等授课,内容涵盖最新法律法规、行业动态、调解技巧等。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调解员资格。

三、调解程序

1.申请调解

申请方式:纠纷当事人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书面申请应提交调解申请书,详细说明纠纷事实、争议焦点、诉求及相关证据材料;口头申请的,调解机构应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期限: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设定为自纠纷发生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调解,超过期限的,调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调解

审查期限: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决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如属于调解机构管辖范围、有明确的当事人及纠纷事实等)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3.调解准备

调解员选定:受理调解后,调解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员。若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共同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

材料收集与分析:调解员应及时收集与纠纷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往来函件等,并进行分析研究,梳理纠纷焦点与关键问题。

拟定调解方案:根据对纠纷的了解,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的步骤、方法、策略及预期目标。

4.调解实施

调解会议召开:调解员应在受理调解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调解会议,通知各方当事人按时参加。调解会议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可采取不公开方式。

陈述与辩论:调解会议上,各方当事人依次陈述纠纷事实、理由及诉求,进行辩论。调解员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与辩论,确保调解会议有序进行。

调解协商:在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基础上,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调解技巧,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可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协商方式,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调解期限:调解工作一般应在受理调解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达成: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机构应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案、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不成处理: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机构应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四、调解协议履行与监督

1.履行方式: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等,具体方式由调解协议确定。

2.履行监督:调解机构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当事人,了解履行进展。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调解机构应及时介入,进行协调处理。

3.违约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机构申请督促履行,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强制执行。调解机构应协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五、调解费用

1.费用承担原则:调解费用由纠纷当事人协商承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协商分担调解费用;调解不成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调解费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费用标准制定:调解机构应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本,制定合理的调解费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费用标准应包括调解员报酬、场地使用费用、材料费用等相关费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调解费用。

六、附则

1.解释权:本调解制度由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2.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